4.总平面布置4.0,1.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艺系统要求划分防火区域.防火区域宜相对独立布置。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 筑物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4,0。2、室外油浸变压器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4。0,5防火间距要求,当符合本规范5.3、6条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4 0、3、油罐区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油罐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0 4,供氢站应独立设置.周围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 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供氢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4。0,5,常规岛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当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 筑物与屋外开关站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2 表中间距为变压器外轮廓与建、构.筑物外表面之间的防火间距.3、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当氢气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贮氢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和三级的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分别为12m,15m.当贮氢罐总容量大于1000m3时.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执行.4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5.两座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 构.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6、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 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 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8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 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多层。的建.构,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当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m 建筑物高度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9、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及戊类生产建 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10 本表中未提到的建。构、筑物之间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 0 6 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 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4。0、7 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核电厂厂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入口。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行驶,2 道路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 且不应小于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