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平面布置4。0。1,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艺系统要求划分防火区域.防火区域宜相对独立布置。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 构.筑物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4.0 2,室外油浸变压器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4 0,5防火间距要求,当符合本规范5 3.6条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4、0,3 油罐区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油罐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0,4。供氢站应独立设置.周围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 其高度不应小于2,5m。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供氢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4,0,5,常规岛建 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当不符合本表规定时 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构,筑物与屋外开关站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2,表中间距为变压器外轮廓与建。构。筑物外表面之间的防火间距,3、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当氢气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贮氢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和三级的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分别为12m,15m,当贮氢罐总容量大于1000m3时,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执行,4,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5、两座丙 丁类建,构 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 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7、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 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多层、的建,构、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 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当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m、建筑物高度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9、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 丁及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10、本表中未提到的建。构 筑物之间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4,0.6,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 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4、0 7.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电厂厂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入口。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行驶 2.道路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且不应小于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