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平面布置4,0。1.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艺系统要求划分防火区域、防火区域宜相对独立布置.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 4。0、2,室外油浸变压器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4,0、5防火间距要求、当符合本规范5、3,6条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4,0 3。油罐区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油罐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 0。4。供氢站应独立设置,周围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 5m。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 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供氢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4,0,5.常规岛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构。筑物与屋外开关站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2 表中间距为变压器外轮廓与建。构 筑物外表面之间的防火间距,3,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当氢气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贮氢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和三级的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 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分别为12m 15m,当贮氢罐总容量大于1000m3时,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的有关规定执行,4、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类建.构 筑物及戊类建 构。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 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8、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 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 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多层.的建,构,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当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m,建筑物高度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9、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及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 10、本表中未提到的建,构.筑物之间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0.6、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其他建。构 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4,0,7、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核电厂厂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入口,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行驶.2,道路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 且不应小于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