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平面布置4,0。1,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艺系统要求划分防火区域.防火区域宜相对独立布置.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 筑物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4.0,2 室外油浸变压器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4、0,5防火间距要求 当符合本规范5.3、6条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4.0,3 油罐区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油罐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0.4.供氢站应独立设置。周围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供氢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的有关规定 4。0.5、常规岛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 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 构、筑物与屋外开关站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2 表中间距为变压器外轮廓与建。构,筑物外表面之间的防火间距 3.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当氢气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 贮氢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和三级的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分别为12m 15m.当贮氢罐总容量大于1000m3时、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5,两座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 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 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8,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多层,的建,构.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构 筑物之间的距离。当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m.建筑物高度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9 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及戊类生产建.构 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10。本表中未提到的建。构、筑物之间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4,0.6、汽轮发电机厂房 含核岛。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4,0。7,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核电厂厂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入口、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行驶.2、道路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且不应小于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