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平面布置4 0.1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艺系统要求划分防火区域,防火区域宜相对独立布置 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4.0,2、室外油浸变压器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4,0 5防火间距要求、当符合本规范5.3。6条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4,0 3.油罐区应单独布置 其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油罐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0,4.供氢站应独立设置,周围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 其高度不应小于2,5m、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供氢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的有关规定。4。0、5。常规岛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 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开关站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2 表中间距为变压器外轮廓与建 构 筑物外表面之间的防火间距。3。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当氢气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贮氢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和三级的丙 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分别为12m、15m 当贮氢罐总容量大于1000m3时,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两座建筑物 如相邻较高的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5,两座丙、丁类建 构。筑物及戊类建 构、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8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 单。多层.的建、构.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当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7m时 其间距不应小于4m,建筑物高度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9,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及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10.本表中未提到的建,构。筑物之间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4,0 6、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 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4.0。7.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核电厂厂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入口,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行驶 2。道路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且不应小于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