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 1,3,建筑的中庭 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 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 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