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 1,一般规定。4 1 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 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 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 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 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 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 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 当符合本标准第4 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 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