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 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 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 4,14条,第4 4 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 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