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 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 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 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