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 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 防火卷帘时 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 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 4 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