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 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 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 防火玻璃隔墙 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 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 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