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 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 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 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尚应按本标准第4 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 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 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