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 1 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 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 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 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