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 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 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 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