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 6节规定 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 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 第4 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 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 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