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 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