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排烟系统设计.4 1,一般规定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 防火玻璃隔墙 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 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 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 放映 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 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