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 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 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 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 4 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 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 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