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 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 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 6 5条的规定,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 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 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