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可不设 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 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 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 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