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 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 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 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 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 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