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 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 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 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 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 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