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 1 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 防火玻璃隔墙 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 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 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 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