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 1 一般规定,4,1 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 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 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 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 放映 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 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