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 1 3、建筑的中庭 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 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 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 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