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 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 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 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