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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 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 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 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 窗,替代作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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