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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 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 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 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 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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