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 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 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 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 4。14条 第4 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 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