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 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 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 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 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 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 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 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