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 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 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 6节规定 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 4、14条 第4.4 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