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排烟系统设计、4 1 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 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 3,建筑的中庭 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 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 第4,4 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 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