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 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 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 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 当符合本标准第4 4 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