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2012
- 条文说明
-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土方工程
- 5 爆破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起爆方法
- 5.3 露天爆破
- 5.4 控制爆破
- 5.5 其他爆破
- 5.6 爆破工程监测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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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爆破工程监测与验收Ⅰ 一般规定5.6.1 爆破工程监测机构法定资质是指具有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出具公正数据的机构。爆破工程监测资质是指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其中,核定的检测范围应包括爆破工程监测的有关内容。5.6.2 监测机构应编制爆破工程监测方案。承担爆破工程监测的机构,应按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爆破工程监测方案,包括监测设计、实施计划和步骤。5.6.3 监测采用定量监测与现场调查结合的方法。比较符合目前爆破监测的实际情况。爆破安全检(监)测除采用仪器检(监)测外,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目标物的结构特征、抗震能力、原有裂隙及其变化、有无新裂隙产生、外观及其结构变化程度等。5.6.4 爆破工程监测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 测点布置既要能较全面地反映爆破作业(爆炸作用)的影响,又要能突出重点,做到少而精。利用静态检(监)测断面,既能收集到爆破(炸)影响观测资料,又便于动静资料对比分析,还可实现安全监控。静态检(监)测宜选择变形观测、裂隙观测等方法; 2 测试设备应可靠、耐久、经济、实用并力求先进; 3 测试设备按设计要求安装和埋设完毕后,应绘制安装分布图、填写记录表等作为过程控制文件,存档备案。5.6.5 监测仪器必须满足爆破工程环境的要求,抗高温、防水防潮、防尘等要求。选择监测仪器时,必须符合工地的条件。5.6.6 监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校准和期间核查,才能保证监测仪器设备的计量准确性。5.6.7强调爆破工程监测现场作业安全,监测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爆破作业安全规定。Ⅱ 监测方案5.6.8 爆破工程监测前期准备非常重要,应包括: 1 收集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地质、地形及静态监测资料,才能对爆破(炸)作业可能会出现的有害效应及影响区域进行初步分析,为监测提供依据; 2 在爆破施工时,用于爆破作业对象、爆破作业环境和爆破方法等的不同都会影响到监测,因此要根据爆破施工的具体情况,确定监测目的、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和监测时间。 3 实地勘察和社会调查是进行爆破工程监测的前提。5.6.9 规定了爆破工程监测方案的内容。Ⅲ 现场调查与观测5.6.10 爆破工程对保护对象可能产生危害时,进行现场调查与观测,目的是对爆破施工影响范围的预估,同时也是协调爆破施工环境的需要。5.6.11 现场调查与观测是对爆区周围的保护对象进行大范围的查看,并有针对性地对保护对象进行爆破前后对比观测,一般都采用对比检测法。通过爆破工程实施前后保护或影响对象的表征变化程度进行爆破影响的判定依据。5.6.12规定了现场调查与观测方法及涵盖的内容。Ⅳ 质点振动监测5.6.13 描述工程爆破振动主要指标是振动速度和加速度,根据需要可选择不同质点振动指标进行监测。5.6.14 本条是对监测仪器设备技术指标的要求: 1 表5.6.14中频率范围是根据大量实测资料统计而来,实践中可根据爆破类型、测点的远近,选择不同类型的传感器; 2 一个周期振动至少采样12点,才能较真实地反映被测物理量的特征。因此,记录设备的采样频率应大于12倍被测物理量的可能最高主振频率; 3 传感器和记录设备均有量程范围,当被测物理量预估幅值超过测试系统的量程时,应采取措施对传感器的输出信号进行衰减,或选择其他能满足要求的设备。5.6.15 规定了现场爆破振动监测涵盖的内容。5.6.16 对监测数据的判别与评价,必须设定指标。Ⅴ 有害气体监测5.6.17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规定的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5.6.18 规定施工单位定期检测爆破作业点有害浓度的要求。如:爆破炸药量增加、更换炸药品种或施工方法、施工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在爆破前后测定爆破有害气体浓度。5.6.19 目前智能技术发展非常快.采用便携式有害气体检查仪器,灵活方便,便于应用。5.6.20 炮烟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应积极做好现场的记录用于分析。Ⅵ 冲击波及噪声测试5.6.21 爆破冲击波超压及噪声的测试宜采用专用仪器。仪器的校准应由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国家计量认证检测部门定期完成,并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期间核查是保证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基本工作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期间核查,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性。5.6.22 测点布置必须经过设计,并符合监测测点布置要求。由于敏感建筑物、建筑物的敏感部位或需保护的敏感区域等方位不同,同一次爆破,宜同时选择几个测点。5.6.23 监测应按要求做好记录。5.6.24 爆破空气超压安全允许标准,采用《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1中的规定。5.6.25 爆破噪声声压级与实测超压的换算方法。Ⅶ 水击波、动水压力及涌浪监测5.6.26 水下爆破时,水击波及动水压力是可能产生破坏作用的因素,是对爆区附近的保护对象进行安全监测的指标。5.6.27 监测水击波的仪器设备要求。5.6.28 监测水击波传感器测点布置应符合的要求。5.6.29 监测水击波数据记录的要求。5.6.30 涌浪也是水下爆破的危害之一,在有可能造成危害时,应进行监测。5.6.31 涌浪监测指标的要求。5.6.32 监测涌浪的仪器设备的要求。5.6.33 监测涌浪传感器的测点布置应符合的要求。5.6.34 监测涌浪的数据记录要求。Ⅷ 验 收5.6.35 爆破工程验收资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是为了解工程对爆破作业的要求,爆破施工专项方案包括爆破设计、爆破技术说明书及相对应的工程图、爆破施工专项方案等;包括其评审报告;爆破工程监测设计方案、监测报告及监测记录等。5.6.36 监测报告必须涵盖的内容。5.6.37 第三方爆破工程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应按规定报告给相关部门。 快报是指监测完马上对结果进行处理,形成的初步报告;其他按日、周、半月及月报等形式。目的是通过监测结果,对爆破作业进行控制。5.6.38 特殊要求是指爆破工程有害效应影响对象牵涉到多方,应以爆破工程监测的成果作为依据,分析爆破工程有害因素的风险,对可能影响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程度必须进行评价。开展该项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由持有爆破工程技术、安全评价及工程检测、监测等工程技术资质证书的上岗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