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2012
-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土方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排水和地下水控制
- 4.3 边坡及基坑支护
- 4.4 土方开挖
- 4.5 土方回填
- 4.6 特殊土施工
- 4.7 特殊季节施工
- 4.8 质量验收
- 5 爆破工程
- 附录A 爆破振动监测记录表
- 附录B 爆破安全监测报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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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特殊土施工Ⅰ 软土施工4.6.1 施工前必须做好场地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开挖面或基底500mm以下后,再开挖。降水工作应持续到设计允许停止或回填完毕。4.6.2 软土开挖时,宜选用对道路压强较小的施工机械,当场地土不能满足机械行走要求时,可采用铺设工具式路基箱板等措施。4.6.3 开挖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1.5。当遇淤泥和淤泥质土时,边坡坡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对淤泥和淤泥质土层厚度大于1m且有工程桩的土层进行开挖时,应进行土体稳定性验算。4.6.4 当淤泥、淤泥质土层厚度大于1m时,宜采用斜面分层开挖,分层厚度不宜大于1m。4.6.5 当土方暂停开挖时,挖方边坡应及时修整,清除边坡上工程桩桩间土,施工机械与物资不得靠近边坡停放。4.6.6 相邻基坑(槽)和管沟开挖时,宜按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并应及时施工垫层、基础;当基坑(槽)内含有局部深坑时,宜对深坑部分采取加固措施。4.6.7 土方开挖应遵循先支后挖、均衡分层、对称开挖的原则进行。4.6.8 在密集群桩上开挖时,应在工程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进行土方施工,桩顶以上300mm以内应采取人工开挖。在密集群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桩基位移。Ⅱ 湿陷性黄土施工4.6.9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施工前,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类型和设计要求,重点做好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排水措施、排水防洪通道、堆土点及地基处理等方案。4.6.10 回填整平或开挖前,应对工程及其周边3m~5m范围内的地下坑穴进行探查与处理,并绘图和详细记录其位置、大小、形状及填充情况等。4.6.11 在雨期施工时,应提前设置排水通道和采取防洪措施。排水坡度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应小于2%。4.6.12 在邻近建筑物开挖土方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物周边排水畅通。堆土点的选择应避开自然排水通道,不得积水。4.6.13 取土坑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场地内不应小于25m。4.6.14 在满堂开挖的基坑内,宜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基础施工完毕应及时用素土分层回填,夯实至散水垫层底,如设计无要求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3,并应形成排水坡度。Ⅲ 膨胀土施工4.6.15 膨胀土施工时,应防止被浸泡和曝晒,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宜避开雨期施工; 2 做好场地排水系统; 3 各道工序应紧密衔接,宜采用分段快速、连续作业; 4 填筑体、挖方边坡和基坑(槽)应及时进行防护,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暴露时间。4.6.16 基坑(槽)挖土接近基底设计标高时,宜预留150mm~300mm土层,待下一工序开始前挖除。验槽后,应及时封闭边坡和坑底。4.6.17 用膨胀土进行回填时,应对回填土的膨胀性强弱进行判断,按下列要求区别使用: 1 弱膨胀土可根据当地气候、水文情况及质量要求加以应用,在设计无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填料直接使用; 2 中等膨胀土经过加工、改良处理后可作为填料使用; 3 强膨胀土,不应作为填料使用。4.6.18 膨胀土不得直接作为涵洞、桥台、挡土墙等结构回填的填料。4.6.19 使用弱膨胀土的回填区域,设计无要求时,边坡外缘或回填面层300mm~500mm范围应用透水性弱的非膨胀土外包。对于浅填区域(填高不足1m的区域)应挖去地表300mm~500mm的膨胀土换填透水性弱的非膨胀土,并按设计要求压实。4.6.20 当使用机械回填时,应根据膨胀土自由膨胀率大小选用工作质量适宜的碾压机具,虚铺厚度宜小于300mm;土块应击碎至粒径小于50mm。Ⅳ 红黏土施工4.6.21 红黏土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要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 质、气象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做好排水、防洪等措施。4.6.22 土方施工前,应查明场地内地下洞穴并详细记录其具体位置,尺寸大小和充填情况,同时应按照设计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4.6.23 红黏土地区的边坡应进行稳定性评价,确定边坡坡度或采取支护措施。施工时,边坡应有专门的保湿、防浸泡和防雨水等施工措施。Ⅴ 盐渍土施工4.6.24 盐渍土地区施工,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盐渍土含盐性质和含盐量分类; 2 盐渍土各层厚度及其含盐量随气候和地质条件变化情况; 3 最高地下水位,以及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其对含盐量的影响。4.6.25 当盐渍土含盐量超过表4.6.25的规定值时,地基应进行处理,处理办法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当采取换填土的地基处理办法时,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或可用盐渍土。对无盐胀和非溶陷盐渍土地基,应考虑防腐。表4.6.25 盐渍土按含盐量分类注:① 其中硫酸盐含量不超过2%方可用; ② 其中易溶碳酸盐含量不超过0.5%方可用。4.6.26 填土地基应清除含盐的松散表层,不得采用含有盐晶、盐块或含盐植物的根、茎作填料。基础周围应以非盐渍土或经检测确认可用盐渍土作填料。填料应分层夯实,每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材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性能并经过试验后确定,应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压实系数。4.6.27 回填基土表层和填料为盐渍土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季节施工; 2 当地下水位距回填基底较近且地基土松软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反滤层、隔水层; 3 在滨海地区,对含盐量较低的填料,宜使用轻、中型机械碾压;在干旱地区,对含盐量较高的填料,宜使用重型机械碾压; 4 应清除回填地基含盐量超过表4.6.25规定值的地表土层或地表结壳下松散土层; 5 在降雨量较大的地区,应按设计要求做好回填的表面处理。4.6.28 在盐渍土地区的重要基础及地下管线,均应采取防腐措施。盐渍土地区的建(构)物及地下管线周围均应采取排水、防水、降水的技术措施,防止雨水、施工及生活用水、上下管道渗漏水浸湿或浸泡地基及附近场地。建筑物及工程设施施工时,应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基坑或基础周围,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提出防止施工用水渗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