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2012
-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土方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排水和地下水控制
- 4.3 边坡及基坑支护
- 4.4 土方开挖
- 4.5 土方回填
- 4.6 特殊土施工
- 4.7 特殊季节施工
- 4.8 质量验收
- 5 爆破工程
- 附录A 爆破振动监测记录表
- 附录B 爆破安全监测报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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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土方开挖4.4.1 土方开挖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工程地质与设计资料不符,需修改边坡坡度或采取加固措施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 2 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开挖边坡高度要求,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稳定坡度确定; 3 在坡体整体稳定的情况下,如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较均匀,高度在3m以内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 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值4.4.2 土方开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注意控制边坡坡度,并在表面上做成一定的流水坡度。当开挖的过程中,发现土质弱于设计要求,土(岩)层外倾于(顺坡)挖方的软弱夹层,应通知设计单位调整坡度或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土(岩)体滑坡。4.4.3 在坡地开挖时,挖方上侧不宜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度和高度,设计确定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的稳定。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不宜大于1∶1.5;在河岸处堆土时,不得影响河堤稳定安全和排水,不得阻塞污染河道。4.4.4 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应作好规划,土方开挖应处于干作业状态。4.4.5 不具备自然放坡条件或有重要建(构)筑物地段的开挖,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支护措施。土方施工应按设计方案要求分层开挖,严禁超挖,且上一层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进行下一层土方开挖,并对支护结构进行保护。4.4.6 石方开挖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软地质岩石和强风化岩石,可以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对于坚硬岩石宜采取爆破开挖;对开挖区周边有防震要求的重要结构或设施的地区进行开挖,宜采用机械和人工开挖或控制爆破。4.4.7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设计资料,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情况; 2 不宜在雨期施工; 3 宜遵守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4 施工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上边坡作截水沟,防止地表水渗入滑坡体; 5 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置位移观测点,定时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并做好记录,当出现位移突变或滑坡迹象时,应立即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6 严禁在滑坡体上堆载; 7 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8 采用爆破施工时,应采取控制爆破,防止因爆破影响边坡稳定。4.4.8 治理滑坡体的抗滑桩、挡土墙宜避开雨期施工,基槽开挖或孔桩开挖应分段跳槽(孔)进行,并加强支撑,施工完一段墙(桩)后再进行下一段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