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广告设施和标识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和标识标牌系统规划、制定广告设施,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明确户外广告.标识标牌设置的区域。位置,规格.形状、材质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标识标牌的产权单位或者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清洗 破旧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子显示牌,屏,应当合理控制亮度和音量、开启时段为六时至二十二时 二。不影响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共设施的使用、三.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及时设置公益广告,四、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五、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设置店招标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规范、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符合地名管理的相关规定、二。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三、设置建筑名称,单位名称等 色彩 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物外立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 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公交站名牌,园林指示牌,公厕导视牌,残疾人服务标识等公共引导标识 应当规范设置.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经批准设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 规格和内容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无残缺破损。三、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 刻画小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 责令清除 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本区域内张贴。喷涂,刻画的小广告.应当及时组织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