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目录数据项规范 DB34/T 3684-2020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安徽省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修复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34/T 3587-2020
  • 安徽省双主梁钢板组合梁桥设计与施工指南 DB34/T 3676-2020
  • 安徽省全屋定制家居产品 顾客体验服务规范 DB34/T 3672-2020
  • 安徽省秸秆成型燃料清洁利用基本要求 DB34/T 3656-2020
  • 安徽省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 DB34/T 1491-2020
  •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
  • 安徽省超导回旋加速器 电磁学有限元分析通用规程 DB34/T 3592-2020
  • 安徽省民用建筑外门窗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B34/T 1589-2020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出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实行公交优先。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经营性车辆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 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 包扎.覆盖,不得溢漏 遗撒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 不得影响安全驾驶,违反前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机 电,动摩托车和机.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不得载客营运。第十六条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 路侧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施划路侧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实施收费管理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行车抛物,二.在路侧临时停车泊位以外停放车辆。三.擅自涂改道路交通标识,标线,或者侵占停车泊位、四,擅自拆除、移动。损毁道路停车设施、设备。五,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违反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