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出行 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实行公交优先、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经营性车辆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 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 包扎,覆盖、不得溢漏.遗撒,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和机,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不得载客营运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 路侧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施划路侧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实施收费管理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行车抛物 二、在路侧临时停车泊位以外停放车辆,三.擅自涂改道路交通标识.标线.或者侵占停车泊位、四,擅自拆除 移动。损毁道路停车设施 设备、五。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 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 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