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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出行 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实行公交优先。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经营性车辆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溢漏、遗撒,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机 电 动摩托车和机,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不得载客营运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路侧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原则 加强对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施划路侧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实施收费管理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行车抛物、二.在路侧临时停车泊位以外停放车辆,三,擅自涂改道路交通标识 标线,或者侵占停车泊位,四、擅自拆除,移动。损毁道路停车设施,设备,五.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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