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出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实行公交优先。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经营性车辆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 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 包扎.覆盖,不得溢漏 遗撒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 不得影响安全驾驶,违反前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机 电,动摩托车和机.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不得载客营运。第十六条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 路侧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施划路侧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实施收费管理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行车抛物,二.在路侧临时停车泊位以外停放车辆。三.擅自涂改道路交通标识,标线,或者侵占停车泊位、四,擅自拆除、移动。损毁道路停车设施、设备。五,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违反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