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 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 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 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 幼儿园,学校 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 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第四十一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 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