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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 清洁 第三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 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 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 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 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学校 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妇幼保健院 所,三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 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 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 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 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 文明如厕 第四十一条 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 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 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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