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 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新建 改建 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妇幼保健院 所.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 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 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 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第四十一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 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