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 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 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 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 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医院 妇幼保健院.所,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 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 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 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第四十一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