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 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 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 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 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 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 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 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 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 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 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 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第四十一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