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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 阳台内侧,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 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 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 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 不得随意排放、新建 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 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 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 幼儿园,学校 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 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第四十一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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