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 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 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 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 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新建 改建 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 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 油烟排放口 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学校 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三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 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 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 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 第四十一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 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 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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