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 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 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 医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 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 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第四十一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 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 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 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