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 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 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学校 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 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 第四十一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