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 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 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 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 幼儿园。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车辆 行人正常通行、二 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 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 营业时间开放 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第四十一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