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 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 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廊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 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医院 妇幼保健院 所、三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 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 在工作 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 第四十一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 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 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