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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施工场地管理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封闭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封闭围挡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建筑。拆迁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二点五米 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 园林、市政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五米,违反第一款规定 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施工场地应当采取措施降尘 裸露地面,堆土等应当临时覆盖或者绿化、在建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一条.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当定点堆放。有效覆盖、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冲洗清洁 不得污染城市道路.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渣土、剩料、及时清理 平整场地,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在午间、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施工,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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