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施工场地管理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封闭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封闭围挡外侧不得堆放物料 机具以及其他杂物,建筑.拆迁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二点五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园林.市政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五米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施工场地应当采取措施降尘、裸露地面、堆土等应当临时覆盖或者绿化.在建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一条.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当定点堆放 有效覆盖 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冲洗清洁、不得污染城市道路,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后 应当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 清运渣土,剩料 及时清理 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在午间.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施工,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