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摊点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摊点群应当坚持促进就业,方便居民。合理布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限时经营。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 鼓励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十九条.县 区.人民政府负责摊点群的规划工作、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摊点群的规范设置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摊点群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备案。备案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摊点。第二十条 饮食摊点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二。公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三,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 防尘等设施 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四 经营区域铺垫防污材料,实行垃圾袋装.汤水类摊点应当配备污水桶。五,油烟排放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六、法律 法规关于饮食摊点经营的其他规定,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第二十一条,临时性农贸产品摊点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二.保持卫生整洁,摆放整齐,三、不得经营禽畜.水产品。生肉。屠宰等、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季节性较强的农贸产品上市前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第二十二条.摊点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划定区域外经营 二.污染路面和周边环境、三 擅自搭建围挡。设置固定设施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五。私拉电线,乱设电源,影响用电安全,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