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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办事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其中、市城市规划区的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一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规划区的区所属镇、乡,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镇总体规划前 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 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绿地,供水 排水,地下管线 电力。综合交通,燃气。消防,市场体系.人防 等,其中。市城区路网和各类管线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四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 道路.供水,排水,供电 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城市规划区的区所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中.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单列编制.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 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第十八条,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包括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空间发展规划.详细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县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乡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规划区的区所属镇、乡、的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举行三十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 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二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城市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要件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报批、修改产业集聚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的。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四。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第二十二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必要时组织听证.三 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 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备案、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查询 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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