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镇,乡、村庄.产业集聚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第五十四条。镇 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五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三、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六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六条 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建设图纸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镇,乡。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接到申请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未开工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十八条,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应坚持产城一体、有序开发,配套建设 分布实施.应以节约集约和调整挖潜为重点。严格产业集聚区土地管理.提倡建设高标准多层厂房。市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内厂房建设项目,由辖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商住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由辖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九条,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促进集中,集聚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镇 乡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 报县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第六十条.在镇,乡.村庄、产业集聚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区和国道,省道及河道、排洪沟渠两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