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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市,镇 乡,产业集聚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 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市城区新建道路.各类管线的规划实施前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同意,第四十条。在市,镇、乡、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批文、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规定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以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 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公共绿地和空闲用地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再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性质,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在使用期内 因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第四十七条,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第四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供排水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 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 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五十条.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应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工程位置。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效果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规划技术指标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市政公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批后监管责任人姓名。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要统一标准 其规格。内容等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确定.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公示牌的整洁、清晰和完整 如有损坏 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公示期从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第五十一条。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内容放线,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三条,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放验线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使用性质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 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不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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