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六十二条,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三条,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情况,采集资料、组织勘测,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证件、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群众监督。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建议,督察建议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建立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 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辖区政府配合,对城市规划区以外.以及沿国道,省道两侧违法建设的查处,以辖区政府为主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协调,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时,城市供电。供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第六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 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