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的监督管理.并与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 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市容管理信息共享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方面许可,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反城市市容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第五十三条,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城市市容维护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有关责任人履行维护城市市容责任,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组织社区居民、业主。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公约、动员社区居民、业主。参加城市市容维护工作.第五十四条。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用城市市容管理协管员.城市市容管理协管员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指导下协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市容维护志愿服务活动、或者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人员,技术,资金支持、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或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不当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