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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第十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 城市道路 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三。城市照明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由设置单位负责.四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内由本单位负责。五。各类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六。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 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街巷 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二条,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做好城市市容维护工作,对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的行为 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维护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落实市容维护责任,推进城市市容维护责任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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