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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 2013,2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和国家 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0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 县 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第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 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 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第七条,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 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 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 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第九条、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 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十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 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第十一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 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 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三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 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 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五 省住房城乡建设 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第十三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 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第十五条.各设区市 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 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 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 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 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 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三 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 达不到节能效果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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