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当及时修复.第二十五条,养护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栏、施工机具及材料应当摆放整齐有序,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 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两侧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供电.通信线杆等设施.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改造或者迁移。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读报栏,宣传栏、邮政箱.筒。垃圾箱.台,路标,站牌,标志牌.标志线 候车亭 廊。安全护栏,隔离桩,墩,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对陈旧,破损的设施 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九条。不得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等,第三十条。各类建设工地应当有施工围挡 围挡的外观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围挡外侧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靠近围挡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部。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禁止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摊点群,在其他道路上经批准设置的、应当整洁有序,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不得污染 损坏路面,第三十二条,临街经营业户不得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临街机动车辆清洗站 点,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不得随意排放。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维护、招聘信息,房屋租赁、失物招领等信息广告应当张贴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