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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第三十五条.城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 广告标识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当统筹兼顾 保持景观效果良好、第三十六条 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已建成的建,构 筑物需要增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进行设计和施工,利用居民住宅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住宅所有权人的同意。第三十八条,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文字规范.图案清晰。造型美观,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第三十九条,景观照明设施出现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十条、景观照明用电免交用电增容费 其运行电费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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