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创造整洁 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桥涵 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 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第九条.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