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 道路,桥涵.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 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第九条。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