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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 筑物,道路,桥涵。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 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 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 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 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第九条.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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