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 道路。桥涵、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第九条,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