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创造整洁.有序 优美的城市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桥涵,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 水域,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 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第九条、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