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 构,筑物.道路,桥涵,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 第九条、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