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二,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二,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太阳能板 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的,三。在建筑物顶部乱搭.乱放的、四、利用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发布信息的,五、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 平台,外走廊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的 六.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没有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或者污染,损坏路面的,三,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四。牌匾标识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五。擅自在建 构 筑物 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的。六。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道路养护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二、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临街建设工地不设置围挡的 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未作必要的覆盖的 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妨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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