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地环境应当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第四十八条,城市行道树应当定期修剪、及时补种、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第四十九条。泉池 湖泊,湿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水生植物、垃圾,油污等废弃物 第五十条,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使用的文字 商标 图案应当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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