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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地环境应当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第四十八条,城市行道树应当定期修剪、及时补种.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 第四十九条、泉池.湖泊.湿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水生植物。垃圾,油污等废弃物 第五十条,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使用的文字,商标 图案应当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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