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七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老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第七十四条 老旧住宅区内的道路 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 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供电.供水。供热 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 建设资金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资金。由业主承担、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验收合格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未移交的 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指导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小区居民会议 将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并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今后的维护和管理。第七十五条。在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中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政务管理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老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 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第七十六条 提倡旧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七十七条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老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