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建物业.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热力等正常使用功能,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含十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但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住宅区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住宅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第十二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占用.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第十四条 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 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第十五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各级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