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 民政,财政,城乡规划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物价 畜牧。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 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含宽带数据传输,下同.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