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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侵占,改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三、擅自占用 挖掘道路,场地.四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五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六、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七 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抛掷杂物,八、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九 实施赌博,利用迷信活动等危害社会,十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十一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 物业使用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仍未改正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制止,经劝阻.制止仍未改正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业主和相关单位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第六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三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约定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 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应当通过出售.租赁或者附赠形式 优先满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因规划建设车库不足.业主大会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决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是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道路通行,利用停车泊位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 第六十六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使用 分配。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 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收益使用情况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十八条、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足额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后,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的。保修期届满后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将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第七十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和维修 由业主负责,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因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造成房屋质量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 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监控,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 道路。路灯.沟渠.池,井 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七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关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维修责任、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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