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一万平方米以下的 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后十五日内.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条。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形成承接查验书面记录 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 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三。住宅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七、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 商业网点、物业服务.政务管理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 车位的配置,十,住宅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十一 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按法定程序检验合格.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区进行综合验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电梯等特种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安全技术档案.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名册,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