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9.1 消防供电9。1,1。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类负荷供电.9、1.2,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 类负荷供电,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主厂房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9.1。3。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9、1.4,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燃煤电厂的主控室或集控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当难以从蓄电池或保安电源取得应急照明电源时、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9、1。5 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 9。1、6.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 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 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应急灯。9 1,7。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切换 9 1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