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9 1、消防供电9、1、1,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类负荷供电,9.1,2、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 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类负荷供电。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主厂房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9。1 3、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 应由厂内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9、1、4.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燃煤电厂的主控室或集控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 当难以从蓄电池或保安电源取得应急照明电源时、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9,1。5,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9。1,6。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 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应急灯.9、1 7.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 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切换,9.1。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