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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特定区域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定区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殊要求、需要在上述各章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规定的地区.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地区、第六十条,在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总体规划,保护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第六十一条,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可不受本规定限制。第六十二条.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编制详细规划.景观设计和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符合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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