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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四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位 停车场面积按,附表五 执行.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附表五。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建筑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四十二条、居住类项目应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 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5米,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第四十四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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