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四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位 停车场面积按,附表五.执行,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附表五。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建筑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 必须按其使用功能,重新配置停车位 第四十二条、居住类项目应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四十三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 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三.距公园 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5米,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 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第四十四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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