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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四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位、停车场面积按.附表五,执行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附表五。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建筑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 必须按其使用功能,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四十二条 居住类项目应优先考虑地下 室内。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 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 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 不应小于70米,三。距公园 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5米,六.距铁路道路口 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四十四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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