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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四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位,停车场面积按。附表五、执行.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附表五,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建筑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四十二条,居住类项目应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 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四十三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三。距公园 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 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5米。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 隧道 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 应有良好通行条件 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第四十四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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