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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高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等方面要求.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须满足抗震.防灾及人防对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要求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 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已批准的保护规划执行 尚无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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