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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高度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等方面要求 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须满足抗震.防灾及人防对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要求的气象台 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已批准的保护规划执行 尚无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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