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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高度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等方面要求、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须满足抗震.防灾及人防对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要求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已批准的保护规划执行 尚无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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