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四十五条.下列城市用地绿化隔离带规定如下,一,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各留出50 100m宽绿化带、二,城市对外交通主干道的两侧用地应各留出10.35m宽绿化带 第四十六条、各类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抗震。减灾防灾、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建筑节水等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有关城市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等管理规定要求.第四十七条,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 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 不得设置任何建、构.筑物。在道路上空建设构筑物,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在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 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单面坡坡比不应大于1、20 三面坡坡比不应大于1 12,并应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城市各类市政工程管网的设计和综合管线布置应满足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要求,在主城区和居住区内新建公用10KV变,配电等设施应当采用户内结构,一般应与建筑物合建,在居住区内新建小区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第四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配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安全技防.垃圾中转站、公厕 消防,人防.公共停车场,库,应急避让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