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含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新建建筑应体现城市风貌和地方建筑特征,建筑色彩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第五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其总平面图设计应反映地块及周边的地形地貌和相邻建筑与建设条件。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重视规划平面布局和景观设计.并与相邻建筑和景观环境相协调、第五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设工程在满足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相关规定条件下、应保证良好的建筑立面和城市天际线、沿路建筑.或与相邻建筑.总长度超过60米时 建筑立面应有高低错落、城市天际线变化丰富。第五十六条 沿城市干道两侧新建建筑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不宜建设住宅楼 确需建设住宅的 其立面形式应体现公共建筑的立面造型.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阳台应统一予以封闭。并不得设置外挑式防盗窗。建设商住楼的.应增设商业建筑的油烟管道,二,沿路建筑的空调室外机及其附属设施应离地统一隐蔽设置。空调室外机冷却水应引入排水管网统一处理.三,沿路建筑不得设置封闭式卷闸门.建筑灯饰亮化、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与建筑一体化,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组织验收、四,屋顶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纳入建筑一体化设计,五.沿城市道路两侧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六,沿城市道路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透空式设计,第五十七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应符合城市市容标准和 宣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并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做到整洁美观 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五十八条。设置城市雕塑和小品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和小品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雕塑和小品的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 质感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