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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且在本规定颁布的6个月内组织实施的.可按原批准内容执行、逾期应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宣政办 2002 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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