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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棚改项目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对城市棚改项目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第三十四条 棚改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三十五条。棚改项目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省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第三十七条 电力,通讯 市政公用设施等企业要对棚改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 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第三十八条,棚改项目中土地出让后所得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 第三十九条,棚改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第四十条。棚改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棚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上述棚改项目优惠政策中减免有关规费与税费的原则。可分别向相关部门办理费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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