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安置第十二条.实施棚改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第十三条.棚改项目列为市政府当年重点民生工程.其拆迁安置工作受市棚改领导小组指挥协调。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棚改项目所在区 县负责。拆迁人与属地乡 镇.街道办等签订委托拆迁安置协议.并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费用标准报棚改领导小组批准,棚改实施主体全程参与.所需拆迁安置费用由棚改实施主体承担 第十四条,棚改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五条,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动迁前、棚改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 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棚改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动迁前。应当由棚改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被拆迁物体设置了租赁,抵押和担保法律关系的,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棚改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棚户区内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且强制拆除、第十八条。棚改项目中原集体土地产权的房屋拆迁安置后 根据新安置的土地供应方式按国有划拨或出让办理房屋产权。第十九条,棚户区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棚改项目专项规划方案批准时的上年度12月31日棚户区在册户籍人口.含此前迁出的现役军人.在读大学生和服刑人员 为依据.拆迁安置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6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第二十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按1,1就地安置,不互找差价.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被拆迁户原则上在安置房最小户型中安置,对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结算。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人均50平方米调换产权。拆迁房屋面积超过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届时本地段拆迁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安置时补齐50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被拆迁户原则上在安置房最小户型中安置。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结算.50至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调换产权的房屋原则上就地安置,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新建房屋成本价补交差价,第二十一条。棚改项目中无产权公房的租赁户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对拆迁居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政府收回或回购棚改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居民回迁.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棚改实施主体应当参照。上饶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棚改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棚改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两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棚改实施主体应当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 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二十四条,棚改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 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第二十五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