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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项目管理第四十二条,对棚改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 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棚改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必须及时依法查处,第四十三条 棚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中心城区相关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四条。对棚户区违章建筑的处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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