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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四十二条,对棚改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 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棚改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有关主管机关必须及时依法查处,第四十三条、棚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中心城区相关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四条,对棚户区违章建筑的处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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