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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四十二条 对棚改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 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棚改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必须及时依法查处,第四十三条,棚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中心城区相关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四条,对棚户区违章建筑的处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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