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二。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三.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十七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 但不得超过1000元.第三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 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