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 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 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朝阳市城区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 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提高城市供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