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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设施第十二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 换热站 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 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 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供热企业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三 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 植树.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离墙内、七 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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