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十二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 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供热企业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 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 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离墙内.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十五条,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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