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已有城市供热工程中、供热锅炉的更新。改造.供热管线的更新.改造 供热管网的拆网。并网.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 属朝阳市城区内的,必须经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其他县,市 的,由当地县.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现有分散锅炉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未安装热量表实行分户计量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 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