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采暖费第二十八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由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第二十九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其中,非独立式阳台应计入供暖面积,有供暖设施的独立式阳台计入供暖面积 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3米。不含本数、的。按照每增加0、3米加收10、采暖费的标准计算采暖费,商业网点,车库等非生活取暖,应相应提高采暖费收费标准.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及各县。市,政府确定、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实行限供 缓供或者停供,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 市,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城市特困家庭贴付采暖费。第三十一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