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采暖费第二十八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 由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其中 非独立式阳台应计入供暖面积 有供暖设施的独立式阳台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3米.不含本数。的,按照每增加0,3米加收10,采暖费的标准计算采暖费、商业网点,车库等非生活取暖,应相应提高采暖费收费标准。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及各县,市.政府确定,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第三十条。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 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市、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城市特困家庭贴付采暖费、第三十一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 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 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