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采暖费第二十八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由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第二十九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其中、非独立式阳台应计入供暖面积,有供暖设施的独立式阳台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3米.不含本数。的。按照每增加0.3米加收10、采暖费的标准计算采暖费,商业网点。车库等非生活取暖.应相应提高采暖费收费标准,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及各县,市,政府确定,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第三十条。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市、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城市特困家庭贴付采暖费。第三十一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