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采暖费第二十八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由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第二十九条 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 应当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其中,非独立式阳台应计入供暖面积。有供暖设施的独立式阳台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3米,不含本数 的,按照每增加0,3米加收10,采暖费的标准计算采暖费,商业网点 车库等非生活取暖,应相应提高采暖费收费标准.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及各县、市,政府确定。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 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 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市 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城市特困家庭贴付采暖费 第三十一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