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采暖费第二十八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由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第二十九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 应当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其中,非独立式阳台应计入供暖面积、有供暖设施的独立式阳台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3米。不含本数.的.按照每增加0,3米加收10.采暖费的标准计算采暖费,商业网点.车库等非生活取暖.应相应提高采暖费收费标准。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及各县。市.政府确定。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 可以停止供热.市、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城市特困家庭贴付采暖费 第三十一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 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