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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储备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 土地储备增值收益、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全额解缴州 县财政。第三十条,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40,提取 二,政府筹措资金.三 银行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申请,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分项目向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经批准后实施.储备土地的供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贷款利息先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拨付。结算时贷款本息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第三十一条,州、县财政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州财政部门与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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