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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依法拟定供地方案.经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属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第二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确需使用土地、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指令,实行按成本价供地或无偿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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