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储备程序和补偿第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应收回的土地 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实施.对其中依法应给予补偿的.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拟定补偿方案 经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三款规定应收购的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收购 一.申请收购 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提出申请 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提供申请收购土地的相关资料。二 权属核查,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 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类别。四至范围 土地用途 他项权利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费用测算。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根据收购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状况进行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四、拟定方案。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核查及费用测算结果、拟定土地收购具体方案、五,上报审批。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将拟定的土地收购具体方案送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六 签订协议 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七.支付补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收购金额,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八,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六,争议的处理 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征用后移交给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储备、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支付相应的征地费用.第十六条,按本办法规定应收回或收购土地的补偿 按下列方式确定、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合法支出确定、其中,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进行补偿。二,收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由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按原土地出让的用途 条件、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依评估结果.拟定补偿方案,经州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收回或收购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 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第十七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予以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州,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