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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州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收购土地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收购协议,并可要求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收购协议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 并继续履行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经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经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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