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收购土地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收购协议.并可要求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收购协议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 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经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经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