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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收购土地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收购协议,并可要求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收购协议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经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经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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