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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收购土地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收购协议、并可要求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收购协议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经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经营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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