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储备土地的来源第八条.下列土地应收回储备、一 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二.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三 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四。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五.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由州。县人民政府指令收回的国有土地.七。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应收购储备。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州,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优先收购的土地。二.因单位迁移 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但尚未构成闲置的国有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州.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五。其它需要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条.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一条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企业因迁移、撤销。解散,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统一进行收购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