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储备土地的来源第八条,下列土地应收回储备,一.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三,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四 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 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五 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由州 县人民政府指令收回的国有土地.七,公路 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第九条、下列土地应收购储备、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州,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优先收购的土地,二.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但尚未构成闲置的国有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州 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五 其它需要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条、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十一条,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企业因迁移,撤销.解散。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统一进行收购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