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储备土地的来源第八条.下列土地应收回储备,一,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二。依法收回的荒芜 闲置国有土地、三.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四,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 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五 因单位迁移 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由州.县人民政府指令收回的国有土地.七.公路 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第九条,下列土地应收购储备.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州。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优先收购的土地、二 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但尚未构成闲置的国有土地、四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州,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五、其它需要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条,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一条、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企业因迁移、撤销 解散 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统一进行收购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