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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储备土地的来源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收回储备.一、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二、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 三。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四。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五 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由州,县人民政府指令收回的国有土地 七,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第九条。下列土地应收购储备、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州、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优先收购的土地,二.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 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但尚未构成闲置的国有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州。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 五。其它需要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十一条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 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企业因迁移,撤销 解散、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 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统一进行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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