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储备土地的来源第八条,下列土地应收回储备。一、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二.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三,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四,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 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五,因单位迁移 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由州、县人民政府指令收回的国有土地.七,公路 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第九条,下列土地应收购储备.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州,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优先收购的土地。二。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但尚未构成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州,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五.其它需要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条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一条.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企业因迁移。撤销.解散.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统一进行收购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