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 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并处按照相关法规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 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 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并处以全部工程造价10,至15、的罚款 四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迁移 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办法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 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 处以5千元罚款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修。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 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实际损失计算、第六十三条。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三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 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 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供热主管部门 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 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三、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四.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