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供热单位发现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用户并督促用户尽快消除隐患.第四十四条,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 挖坑 掘土 植树 打桩、三,爆破作业。四 堆放垃圾,杂物等、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 应当提前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落实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任何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 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七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 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产权属于自己的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和产权人应当增加对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维护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供热单位的改造维修费用应当进入供热成本。产权人的改造维修费用自行解决,产权人如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的应当支付维护管理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可以合理收费、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 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第四十九条。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自室内分水器起供热设施,包括室内隐蔽工程,的维修和养护由用户负责.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条,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 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第五十一条.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 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 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第五十二条.用户室内发生故障.确实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供热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